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笔者甚少会阅读赛後报告,日前友人来电,说到周中其中一场报告比较「新奇」,原来友人所指的报告,出於当晚赖维铭被罚停赛的一段。
该场四班1200米赛事,赖维铭将坐骑切入内栏,却未有带离他驹,干犯不适当策骑,被罚停赛6日。本来骑师停赛属家常便饭,不是甚麽新闻,惟小组在报告内加了一段「小组注意到赖维铭以往曾於2000年及2001年,被裁定不适当策骑」,倒是罕见。
须知道,小组不时也会考虑到该骑师过往的策骑纪录,用以衡量罚则,譬如,年前梁家俊多次跌鞭,累积了好一段日子,小组根据纪录,当他再犯时,作出惩罚性罚款,这种带有追溯力的做法,完全正确。然而,赖维铭的例子並非一样,如果那篇报告没有植字错误,不是2010年及2011年的话,追溯年期岂不是十载以上?!Andy不知道赛例的追溯权有否年限,但十年前犯规,十年後仍拿来作衡量罚则的理据,似乎有点那个。Andy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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