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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知大家有否留意,世界盃的Offside(越位)好像沒以往多,全因2013至2014年度國際足協對越位作出修訂,我嘗試用較生動文字將修訂前後的分別講解一下。
以往的Offside存在灰色地帶,所以令到一眾助理裁判員(旁證)對越位判決有不同的理解及演繹。修訂後就講明球員在越位位置明顯阻礙對方球員視線,或與對方球員搶球而妨礙對方踢波、或令致對方球員不能踢波,便算犯規。以往的球例指若身處越位位置的球員,用動作或移動來欺騙或擾亂對方,就要舉旗判罰兩腳波,但修訂後就更清晰,進攻球員真的接觸到皮球及明顯阻礙對方球員視線,才算越位。
除此之外,身處越位位置的球員,接應對方球員蓄意及可控制情況下踢出的皮球,此情況是不構成越位犯規的。我舉個較明白例子:假設巴西對阿根廷,巴西後衞馬些路存心大腳解圍,一踢時因時間掌握失誤,皮球變成向龍門方向,在越位位置的美斯醒目地「執雞」,更將皮球射入網,這樣便可判阿根廷入球有效。
球員防守意識影響判決
例子二,這次阿根廷攻勢,阿古路與馬些路約有一米距離,阿古路打算傳波給越位位置的美斯,但皮球先撞到馬些路身體,而馬些路本身完全無意圖踢波,之後皮球反彈給美斯,就算美斯射入亦會判越位。兩者分別主要防守球員的「踢波意識」,分別在於是有心還是自然反應動作,另外兩位球員的距離亦會屬考慮因素之一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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